内蒙古航天金岗重工有限公司

天洁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航天金岗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民终53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
法定代表人:边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航天金岗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南地。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天洁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航天金岗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1民初14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落款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的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收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天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