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财保46号
申请人:太原重工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汾东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贺吉,董事长。
被申请人:内蒙古航天金岗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南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太原重工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航天金岗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二O一九年十一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太原重工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航天金岗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