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女集团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凤鸣街道永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04443838G。
法定代表人:姚珄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超群,上海邦信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伟,上海邦信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新港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凤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115775867。
法定代表人:徐文龙,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女集团制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新港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83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605292.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05292.8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6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负担案件执行费902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当地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不动产和有价证券。且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向本院反馈,该院已受理被执行人破产重整申请。截至2020年5月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83执1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陈奕刚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 沈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