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女集团制漆有限公司

嘉兴中材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女集团制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5358号
原告:嘉兴中材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复兴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92891475N。
法定代表人:顾定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北京京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女集团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桐乡经济开发区高新西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04443838G。
法定代表人:姚珄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哀韬光,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兴中材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女集团制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嘉兴中材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兴中材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嘉兴中材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钟一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 斐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