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女集团制漆有限公司

浙江天女集团制漆有限公司、江苏拓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执329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女集团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凤鸣街道永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04443838G。
法定代表人:姚珄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伟,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超群,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洪蓝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0579825945。
法定代表人:郭乃风。
被执行人:陈友山,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女集团制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属材料有限公司、陈友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83民初60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执行款5805986.39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643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江苏***属材料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被执行人陈友山名下有永阳镇宝塔路9号万辰广场7幢1单元804室及地下室53号车位,永阳镇随园路8号凤麟府12幢1单元1601室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陈友山名下有苏A3××**号车辆,本院已委托查封,暂未实际扣押。另有苏E8××**、苏JT××**号车辆,年限过长已达报废标准,无查封价值。被执行人江苏***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苏A9××**号车辆,本院已委托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陈友山持有的南京同旺铝业有限公司46.98%,上海昊奥科技有限公司50%股权,上海友山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50%股权,本院已全部查封,但上述公司皆经营异常或停业中,股权暂无法处置。截至2020年12月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83执3295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陈奕刚
执  行  员  沈 坚
执  行  员  金 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  沈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