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民终15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女集团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凤鸣街道永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04443838G。
法定代表人:姚珄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爱英、沈海春,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天女集团制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9)浙0483民初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1月26日以已经与浙江天女集团制漆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锷青
审 判 员 樊钢剑
审 判 员 张 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红
书 记 员 杨思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