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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5民初4235号
原告:山东鑫富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兴福镇工业园东外环路路西5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女集团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桐乡经济开发区高新西二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省博兴县亿泓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店子镇店子村聚鑫源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鑫富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女集团制漆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省博兴县亿泓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原告山东鑫富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天女集团制漆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省博兴县亿泓达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鑫富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鑫富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女集团制漆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省博兴县亿泓达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4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山东鑫富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