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遂宁市安正物流有限公司与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嘉晟新材料(遂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3221号之一

原告:遂宁市安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东正现在物流基地。

法定代表人:刘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烈,四川蜀嘉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屏翠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国庆。

被告:**新材料(遂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高新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

法定代表人:郭正清。

原告遂宁市安正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新材料(遂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遂宁市安正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宁市安正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宁市安正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36元,由原告遂宁市安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娟

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

人民陪审员  唐振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涛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