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3221号之一
原告:遂宁市安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东正现在物流基地。
法定代表人:刘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烈,四川蜀嘉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屏翠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国庆。
被告:**新材料(遂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高新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
法定代表人:郭正清。
原告遂宁市安正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新材料(遂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遂宁市安正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宁市安正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宁市安正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36元,由原告遂宁市安正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娟
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
人民陪审员 唐振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涛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