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3民初7759号
原告:遂宁市安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东正现代物流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064453893K。
法定代表人:刘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思意,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烈,四川蜀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屏翠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3555037XQ。
法定代表人:刘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万力,北京虎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勇,北京虎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嘉晟新材料(遂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高新区西部现代物流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97525087W。
法定代表人:郭正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庞少平,男,汉族,该公司法务经理,1985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原告遂宁市安正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嘉晟新材料(遂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遂宁市安正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遂宁市安正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宁市安正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5元,由原告遂宁市安正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朱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