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7007号 原告: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屏翠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2)京0105民初37936号原告***与被告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系原、被告双方基于同一仲裁裁决互相起诉的案件,两案依法应合并审理,一并作出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05民初3793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