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4397号
原告: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屏翠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系原告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01845号裁决书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亦就前述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且起诉时间早于原告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05民初3236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