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97195号
原告:四川征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津南路11号综合楼2层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屏翠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原告四川征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征程物流公司)与被告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东石油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征程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安东石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原委托诉讼代理人**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征程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安东石油公司向征程物流公司支付货物运输费用1619811.89元;2.判令安东石油公司向征程物流公司支付违约金485943.57元;3.判令安东石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起,征程物流公司为安东石油公司运输泥浆。同年4月21日,双方补签《货物运输框架合同》,约定征程物流公司为安东石油公司运输泥浆,运输单价1元/吨/公里;双方于次月结算上个月运输费,结算后征程物流公司按照结算金额开具并提交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结算当月在安东石油公司进行挂账,开票挂账1个月进行付款;征程物流公司逾期超过3天还未送达到货地点并交付收货人,征程物流公司应按照当次运费总金额的60%向安东石油公司支付违约金。后,***签了合同。合同期间2020年2月至2021年3月产生货物运输费用1619811.89元,征程物流公司接到安东石油公司开票通知后于2021年6月17日前开具全部发票并交给了安东石油公司。但安东石油公司拖欠运输费至今,仍未支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征程物流公司诉至法院。
安东石油公司辩称,不认可征程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征程物流公司计算的运输费用有误,编号HT-WL-201-AT-2020《货物运输框架合同》项下实际金额应为346726.29元,编号为HT-WL-216-AT-2020的《货物运输年度框架合同》项下实际金额应979026.51元(不含税)。
2020年4月21日,征程物流公司和安东石油公司签订《货物运输框架合同》,约定了运输的内容、合同预估金额50万元且超出预估金额应另行签署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20年4月22日至2022年7月21日、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本合同下双方发生运输签认单113张,主要发生的时间为2020年2月至10月,经统计,该部分金额为346726.29元,与征程物流公司开票金额511814.4元(不含税)相差甚远。征程物流公司存在虚报运输里程、重复计算运输次数,从而多收取安东石油公司运输服务费的行为,因此双方就结算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6月24日,征程物流公司重新开票交给安东石油公司,征程物流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诉至法院,此时合同第6.2条约定的付款时间未到。
征程物流公司和安东石油公司签订期限为2020年10月9日至2021年10月8日、编号为HT-WL-216-AT-2020的《货物运输年度框架合同》约定了运输的内容、合同预估金额100万元且超出预估金额应另行签署合同、合同有效期、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该合同运输服务主要发生时间为2020年11月之后至2021年4月,经双方核对安东石油公司应付金额为979026.51(不含税)。2021年6月17日,征程物流公司向安东石油公司开具发票,合同第6条约定了付款的结算和支付周期,截止征程物流公司起诉时,该合同运输服务费尚未到付款时间。
编号为HT-WL-2O1-AT-2020的合同与编号HT-WL-216-AT-2020的合同,付款的结算周期支付时间约定是有明显差异的,并非征程物流公司诉称的续签关系,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编号为HT-WL-201-AT-2020合同下发生的运输签认单113张,部分明显超出合同约定期限,但双方一致以该合同约定条件进行结算及支付。
二、安东石油公司不应向征程物流公司支付违约金。上述两合同均未约定安东石油公司延迟支付运输服务费的违约责任,即无违约金计算的依据。根据两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征程物流公司诉至法院时尚未到各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节点,安东石油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的事实。
三、在未到付款时间时,原告2020年8月3日到被告处收取运输服务费,曾发生指使员工***、**等使用载重货车围堵被告办公场所,禁止人员出入的恶劣行为,直至被告110报警后经协调征程物流公司才挪车撤离,安东石油公司办公场所比邻区管委会,征程物流公司行为严重影响安东石油公司正常办公秩序同时有损企业形象。另在此期间,征程物流公司扣留安东石油公司存存于其处泥浆,导致安东石油公司额外增加生成经营成本采购泥浆,也对安东石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编号为HT-WL-201-AT-2020的《货物运输框架合同》及履行情况。
2020年4月21日,安东石油公司作为甲方和乙方征程物流公司签订编号为HT-WL-201-AT-2020的《货物运输框架合同》,约定:一、运输内容。运输的货物明细、货物起运日期、到货日期、起运地、到货地及接货人、运输费用等信息以甲方下达的**订单为准;计价标准明细详见附件一。计价标准明细中各单价标准为不含税价,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及每笔运输订单项下的各项吊装费、包装费、保险费、人工劳务费等各项费用。结算时乙方应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实际税率将按新税率执行。本合同期限内,计价标准原则上不作调整,若因燃料市场价格变动等合理因素导致各单价标准涨跌超过本合同约定价格的5%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并实行新价格。本合同预估总金额为50万元。本合同下具体货物运输费用以甲乙双方实际签署的运输服务订单为准,本合同总金额仅为预估金额,甲方不承诺具体工作量;该框架合同下,实际发生的所有运输服务订单累计点算金额不得超出预估金额,否则双方应另行签署运输合同。三、合同有效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三月,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包括首尾两日)。每次甲方委托的货物运输时间及要求以甲方下达的运输服务订单为准。六、货物运输费用结算方式。6.1双方按月进行结算:根据双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签署的运输服务订单中已完成运输且经甲方最终验收所运输的货物无损、完整及时的到达指定地点,双方于次月结算上个月运输费,结算后乙方按照结算金额开具并提交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结算当月在甲方进行挂账。6.2开票挂账1个月内进行付款:甲方收到乙方当月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挂账之日起1个月内,以承兑汇票或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结算款项的100%;同时,上述相应付款,甲方应收到乙方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无异议后支付。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7.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7.4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提供的运输价格及服务情况进行抽查,如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运输价格高于同期市场合理价格水平,每月达到三次以上的(含三次),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作出书面解释,如乙方无法提供甲方认可的合理理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补偿差额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8.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运输费用。九、违约责任。9.1若甲方在普通货物运输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或错报笨重货物的重量等而造成货物毁损,运输工具损坏、爆炸、腐蚀等事故,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9.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承运而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来承担。9.3乙方逾期将货物送达的,则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当次运费总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天还未送达到货地点并交付收货人,或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留置货物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按照当次运费总额的6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立即向甲方交付承运货物,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补足。9.4***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错交收货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无偿将货物运至合同约定的到货地点并交付收货人,同时,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9.5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乙方运输保管不当而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及损坏的,乙方应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对甲方进行赔偿,并按照当次运费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9.6合同有效期间因乙方原因、操作违反规定或特种车辆故障等非甲方原因导致甲方及/或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责任事故等),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9.7若特种车辆出现任何质量瑕疵造成人员伤亡、甲方施工项目出现任何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等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违约金、罚款、损失赔偿、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且甲方有权拒付合同款项并单方解除合同。合同附件一为计价明细。运输类型为泥浆罐车运输,单价为1元/吨/公里。车货长<18.1m、车货宽<2.55m、车货高<4m。1.不计返空费用;2.计重:二轴车(4.2米车型计8T、6.8米车型计13T、9.6米车型计18T)、三轴车计25T、四轴车计36T、五轴车计43T、六轴车计49T(道路运输新国标);3.计距:不足50公里按50公里算,超过50公里按实际里程(装货点-卸货点)结算。另:车辆等停待命费用,确因甲方原因造成车辆等停从车报道起24小时之后开始计费600元/天。
诉讼中,征程物流公司提供运费签认单140张及运费明细单,含税金额合计552672.99元,部分运费备注处注明了绕路、修路等情况。安东石油公司提出三点异议:1.部分单据里程数额有异议,安东石油公司提供百度地图查询到的里程数与征程物流公司提供的里程数不一致;2.6笔运费的运输吨数有异议;3.四笔运费重复计算。对此征程物流公司称:1.实际运输时,发生过地震、道路塌方,存在绕行情况,对此在发给安东石油公司的明细表中予以注明,且不应以现在百度地图查询到的直线距离作为当时的里程结算依据。2.根据合同附件中的约定,不足25吨的货物,应按照25吨予以结算,安东油气公司提出的吨数存在此情况。3.四笔运费虽然吨数重复,但在明细表中并未予以计算,写明的运费金额为0元。
关于发票情况。2021年1月11日,征程物流公司向安石油公司开具编号为26249365-2624936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金额合计511814.44元。2021年4月9日,征程物流公司向安石油公司开具编号为5083956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为46063.3元。2021年6月22日,征程物流公司向安石油公司开具编号为08366736-08366741的增值税发票6张,金额合计557877.74元,并将发票邮寄给安东石油公司。征程物流公司称,第一次开票后,征程物流公司催促付款时,安东石油公司提出前述发票并未计算税费,并要求安东石油公司补开发票。2021年4月9日,征程物流公司开具发票。待征程物流公司再次催促付款时,安东石油公司退回前述发票,并要求征程物流公司将运费和税费合开发票。安东石油公司认可收到前述发票,但认为系对发票金额有异议,并提出发票备注处应予以备注。诉讼中,双方均认可安东石油公司于2021年7月下旬对征程物流公司发送的运费金额提出异议。
诉讼中,双方均认可运费签认单上会载明货物吨数、起运点和终点,由征程物流公司的司机、安东石油公司的装货点和卸货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征程物流公司通过微信向安东石油公司的工作人员发送运费的计算明细,里面载明运输的里程数,并对此进行确认。安东石油公司称对于里程数双方会另行在微信群中进行确认,但由于业务人员离职,无法提供确认的证据。征程物流公司提供其公司财务人员***和安东石油公司工作人员钟明兴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1月7日,***:“钟经理你好,以下是几次核对的单次金额。核对1:137233.5;核对2:65860.22;核对3:31950;核对4:71869.51;核对5:204901.21。总计:511814.44。”2021年6月5日,***发送安东泥浆核对的文件。
二、关于编号为HT-WL-216-AT-2020的《货物运输年度框架合同》及履行情况。
安东石油公司作为甲方和乙方征程物流公司签订编号为HT-WL-216-AT-2020的《货物运输年度框架合同》,约定:一、运输内容。运输的货物明细、货物起运日期、到货日期、起运地、到货地及接货人、运输费用等信息以甲方下达的**订单为准;计价标准明细详见附件一。计价标准明细中各单价标准为不含税价,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及每笔运输订单项下的各项吊装费、包装费、保险费、人工劳务费等各项费用。结算时乙方应开具9%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国家税务政策调整,实际税率将按新税率执行。本合同期限内,计价标准原则上不作调整,若因燃料市场价格变动等合理因素导致各单价标准涨跌超过本合同约定价格的5%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并实行新价格。本合同预估总金额为100万元。本合同下具体货物运输费用以甲乙双方实际签署的运输服务订单为准,本合同总金额仅为预估金额,甲方不承诺具体工作量;该框架合同下,实际发生的所有运输服务订单累计点算金额不得超出预估金额,否则双方应另行签署运输合同。三、合同有效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包括首尾两日)。每次甲方委托的货物运输时间及要求以甲方下达的运输服务订单为准。六、货物运输费用结算方式。6.1双方按月进行结算:根据双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签署的运输服务订单中已完成运输且经甲方最终验收所运输的货物无损、完整及时的到达指定地点,双方于次月结算上个月运输费,结算后乙方按照结算金额开具并提交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结算当月在甲方进行挂账。6.2开票挂账3个月内进行付款:甲方收到乙方当月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挂账之日起3个月内,以承兑汇票或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结算款项的100%;同时,上述相应付款,甲方应收到乙方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无异议后支付。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7.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7.4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提供的运输价格及服务情况进行抽查,如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运输价格高于同期市场合理价格水平,每月达到三次以上的(含三次),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作出书面解释,如乙方无法提供甲方认可的合理理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补偿差额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8.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运输费用。九、违约责任。9.1若甲方在普通货物运输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或错报笨重货物的重量等而造成货物毁损,运输工具损坏、爆炸、腐蚀等事故,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9.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承运而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来承担。9.3乙方逾期将货物送达的,则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当次运费总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天还未送达到货地点并交付收货人,或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留置货物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按照当次运费总额的6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立即向甲方交付承运货物,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补足。9.4***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错交收货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无偿将货物运至合同约定的到货地点并交付收货人,同时,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9.5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乙方运输保管不当而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及损坏的,乙方应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对甲方进行赔偿,并按照当次运费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9.6若因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规定及时将货物运输至约定地点的,甲方代为履行或委托第三方履行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乙方的运输费中直接扣除。9.7乙方承担的上述责任包括不限于违约金、罚金、损失赔偿、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且甲方有权拒付合同款项并单方解除合同。9.8乙方接收甲方委托运输货物后,乙方未按要求响应和履约运输标准时,乙方应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对甲方进行赔偿,并按照当次运费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乙方无故不按时响应和履约甲方委托时,达到三次甲方可以无条件终止合作。合同附件二为计价明细。运输类型为泥浆罐车运输,单价为1元/吨/公里。车货长<18.1m、车货宽<2.55m、车货高<4m。1.不计返空费用;2.计重:二轴车(4.2米车型计8T、6.8米车型计13T、9.6米车型计18T)、三轴车计25T、四轴车计36T、五轴车计43T、六轴车计49T(道路运输新国标);3.计距:不足50公里按50公里算,超过50公里按实际里程(装货点-卸货点)结算。另:车辆等停待命费用,确因甲方原因造成车辆等停从车报道起24小时之后开始计费600元/天。
诉讼中,双方均认可编号为HT-WL-216-AT-2020的《货物运输年度框架合同》项下产生运费141笔,含税金额合计1067138.9元。2021年6月17日,征程物流公司向安东石油公司开具编号为8366710-8366719的增值税发票10张,金额合计1067138.9元。
诉讼中,征程物流公司称其实际损失为利息损失及安东石油公司违约付款造成的公司损失。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货物运输框架合同》《货物运输年度框架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签认单、运费明细表、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纠纷发生于发生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以前,故双方权利义务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货物运输框架合同》《货物运输年度框架合同》均系征程物流公司和安东石油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编号为HT-WL-201-AT-2020的《货物运输框架合同》项下的运输费如何确认;二、安东石油公司应否支付违约金。
关于争议焦点一。编号为HT-WL-201-AT-2020的《货物运输框架合同》约定,安东石油公司委托征程物流公司运输泥浆,征程物流公司应开具并提交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当月进行挂账,挂账1个月内征程物流公司进行付款。征程物流公司提供了140张运费签认单,对此安东石油公司提出里程、吨数和重复计算三个问题。经过核实,《货物运输框架合同》附件计费标准处写明三轴车计25T,符合征程物流公司关于吨数计算的陈述;且征程物流公司并未对安东石油公司提出的4笔单据重复计算运费。至于里程问题,本院认为,首先,里程的计算应以实际发生为准,安东石油公司提供的开庭时查询到的地图距离已无法反应运输时的实际情况。其次,在征程物流公司发送给安东石油公司的运费计算明细单备注中部分运费处写明了绕路和修路的情况。再次,征程物流公司自2021年1月起向安东石油公司发送运费明细单,开具发票,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内,安东石油公司对征程物流公司计算的运费里程数均未提出异议。综上,本院认为征程物流公司现提供的运费签运单和明细表足以反应运输时发生的实际运费情况,对征程物流公司主张的运费金额552672.99元,本院予以采信。2021年6月24日,征程物流公司第三次为安东石油公司开具发票,根据《货物运输框架合同》约定,安东石油公司至迟应于2021年7月23日支付前述运费。
编号为HT-WL-216-AT-2020的《货物运输年度框架合同》约定,安东石油公司委托征程物流公司运输泥浆,征程物流公司应开具并提交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当月进行挂账,挂账3个月内安东石油公司进行付款。现双方均认可该合同项下产生运费含税金额合计1067138.9元。2021年6月17日,征程物流公司向安东石油公司开具足额的增值税发票10张。按照前述约定,安东石油公司应于2021年9月16日之前向征程物流公司支付运输服务费。因此,对于征程物流公司要求安东石油公司向其支付运费1619811.89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征程物流公司要求安东油气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但《货物运输框架合同》和《货物运输年度框架合同》均未有此约定,因此对于征程物流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征程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输服务费1619811.89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征程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四川征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322元(已交纳);由被告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3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