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2365号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27号楼3层西30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屏翠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4月25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于 婷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