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22491号之一
申请人(原告):***沃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屏翠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安东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金家沟中国西部现代物流基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原告)***沃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被告)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被告四川安东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作出(2022)京0105财保15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77778.04元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被告)安东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7778.04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