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693号
原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办事处工业园达能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94008847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青山镇国际钢铁物流服务中心(钢谷)一期4栋18、20层。
法定代表人:程勇,总经理。
原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案件受理费应调整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诚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