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888号
原告:***,女,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78号深国投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程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人:黄俊,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人:屈啸,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西安华远电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3路9号1幢1单元10603室(工商注册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甲字88号锦园国际广场21层2102Y6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佳佩,女,1993年8月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被告申请追加西安华远电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3元,减半收取计57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邓学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潇
书 记 员 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