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11418号
原告: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78号深国投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长源社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7栋501。
原告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并于次日向原告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原告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