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顺捷建材有限公司

青州市顺捷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781民初2492号
原告:青州市顺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普通火车站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非非,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垦利县,现下落不明。
原告青州市顺捷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捷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非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顺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偿还顺捷公司货款132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损失自2018年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2、诉讼费由***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之前,***多次从顺捷公司购买建材,2018年2月3日,经双方结算,***共欠下货款132000元,并向顺捷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催要,***至今未还。为此,特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未答辩。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在2018年之前多次到顺捷公司处购买建材,因其购买建材时没有现场支付货款,2018年2月3日,经双方结算***尚欠顺捷公司货款132000元;同日,***给顺捷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欠据载明:“欠条欠青州顺捷建材有限公司现金拾叁万贰仟元正(132000元)***2018年2月3日”。该欠款经顺捷公司多年催要,起初***以无钱为由拖欠,后来就找不到人,电话也不接,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顺捷公司提供的欠条1张,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顺捷公司与***之间虽未订立正式的书面合同,但***为顺捷公司出具的欠条已证实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建立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基础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关系确立后,当事人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顺捷公司向***交付建材后,已完成其供货义务,***则应按照双方结算确定的货款数额及时支付货款,其拖欠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顺捷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其性质实为逾期付款违约金,要求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符合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有法可依,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其所享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顺捷公司向***追要欠款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青州市顺捷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3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3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0元,诉讼保全费11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294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