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开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开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18593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开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罗河路14号。
被执行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9层。
本院在执行宜昌开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王金鑫
审  判  员   彭文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华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