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开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开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民终4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开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罗河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周玉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波,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书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经营场所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57-6号三峡云计算大厦裙楼4层A9号。
负责人:郑军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波,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宜昌开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当阳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2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当阳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2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当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宜昌开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乾华
审判员  吴如玉
审判员  王明兵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 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