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02民初1561号
原告: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漳河新区响岭路(***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91780594Y。
法定代表人:鲜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杏林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85636246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杏林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李利娟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