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四海利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涿执字第69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四海利丰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涿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人向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通过立案审查,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过程中发现:
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涿州市人民法院的(2013)涿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租赁合同一案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