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绍民终字第3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上诉人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民初字第2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后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方艳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叶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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