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岱山经济开发区环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舟岱民初字第164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省岱山经济开发区环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冀学峰。
原告浙江省岱山经济开发区环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海公司)诉被告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亮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7日立案受理,被告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8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环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科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冀学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6月30日,我单位与被告科亮公司签订了一份污水处理工程合同,约定由科亮公司为我单位设计、承建污水处理工程,工期45天,设计费8万元,工程款230万元,保证污水处理设施达标,即CODcr≤500㎎/l,合同生效后,我单位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经过数月的施工、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污水的处理效果、出水水质无法达标,也没有达到被告公司设计标准。之后,被告又向原告提出了该工程的改造方案,因工艺方面存在缺陷,无法通过专家的评审,后原告无奈只能寻求浙江博华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科学、合理的改造,被告原来安装的设备及材料无法继续使用,此工程从施工到改造结束,实际投资800余万元。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由被告酌情赔偿经济损失160万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2007年6月3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拟证明出水水质应达到CODcr≤500㎎/l。
2、科亮公司于2007年8月污水处理工程初步设计书一份,拟证明设计的进水指标CODcr≤2500㎎/l,出水指标CODcr≤500㎎/l。
3、2007年8月10日环海公司关于工程初步(工艺)设计审查建议一份,主要内容:建议做进一步调查,以完善工艺设计思路和依据。
4、2007年8月15日科亮公司关于审查意见的回复,主要内容:根据我公司对岱山开发区水产加工废水综合排水口取样化验、检测,污水进水水质与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水质是一致的。
5、2007年9月科亮公司关于岱山县经济开发区水产品加工园区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方案一份,内容:进水水质指标设定为CODcr≤2500㎎/l,出水指标CODcr≤500㎎/l。
6、《岱山县经济开发区水产加工园区污水处理工程设备采购、安装、系统调试总包合同》一份,约定:进水水质指标设定为CODcr≤2500㎎/l,出水指标CODcr≤500㎎/l。
7、科亮公司关于岱山县经济开发区水产品加工园区污水处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
8、2008年3月7日科亮公司关于岱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调试运行的说明。
9、2008年7月11日原告与浙江博华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设计合同》一份。
10、浙江博华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污水处理工程(改扩建)方案一份。
被告科亮公司答辩并反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6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设计费为8万元,设计合同签订后,科亮公司经过现场抽样测试,及时向原告提供了非常详细的设计方案,该设计方案得到了原告的充分认可,双方于2007年9月21日签订一份《岱山县经济开发区水产加工园区污水处理工程设备采购、安装、系统调试总包合同》,合同约定总工程款230万元,设计参数确定进水水质CODcr≤2500㎎/l,出水水质CODcr≤500㎎/l。污水处理工程建成后,正值水产加工企业生产旺季,大部分水产企业排污水质均超过原设计时抽样的水质,特别是龙生水产品加工厂的废水CODcr在8000㎎/l~12000㎎/l之间,远远超出了科亮公司在8月份抽样时的进水水质低于2500㎎/l的指标。根据科亮公司的设计方案,废水从抽样时CODcr低于2500㎎/l改造成CODcr低于500㎎/l是完全符合设计目标的,但由于建成投产时废水指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此不能达到CODcr低于500㎎/l的要求并非是科亮公司设计存在缺陷或施工工程质量的问题所造成。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合同属有效合同,该工程的设计费及工程款为238万元,加上为改善出水水质的指标,原告又向被告购置了气浮设置和各类药剂,共计149210.72元。现反诉被告仅支付了147万元,拖欠工程款1059210.72元,为此,被告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059210.72元。
反诉被告辩称,由于反诉原告所承建的工程不合格,无权要求反诉被告支付工程价款,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一份;2、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乙级)。
经质证,原、被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案经本院审理查明:2007年6月30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一份1500吨/日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污水处理、工程工艺设计、土建设计,设计要求:该污水处理系统的出水水质应达到CODcr≤500㎎/l。2007年9月2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岱山县经济开发区水产加工园区污水处理工程设备采购、安装、系统调试总包合同》,约定进水水质CODcr≤2500㎎/l,由被告负责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和调试,最终达到交钥匙工程,即保证出水达标CODcr≤500㎎/l,其中施工期为20天,调试期为25天,工程设备质量保修期为一年,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230万元,其中设备及附件款项201万元,工程安装及费用29万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付35%,验收后付25%,调试完毕后付20%,设备安装验收后付10%,检测出水达标7日后付5%,质保金5%(工程正常运转一年后支付)。违约条款: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开始设计施工,2007年12月30日设备安装完工,进入调试阶段,但由于进水指标远远高于CODcr≤2500㎎/l,致使出水指标无法达到CODcr≤500㎎/l标准。后科亮公司提出改造方案,2008年6月14日在岱山县环保局主持下召开专家评审会,但未获通过。后原告与浙江博华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进水指标约定为CODcr≤8000㎎/l,出水指标CODcr≤500㎎/l的污水处理改扩建工程合同。另外,原告共支付被告设计费及工程款147万元。
另查明:科亮公司持有的《设计证书》等级为乙级,按国家环保局规定,可以承接工业废水不超过3000吨/日的环境设计任务。
在审理期间,本院征询原告意见,原告表示对其经济损失不申请鉴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合同》和《岱山县经济开发区水产加工园区污水处理工程设备采购、安装、系统调试总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考虑到该工程质量不合格,被告停工后原告已找他人进行改扩建工程施工,该工程现已投入使用的实际情况,应予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及施工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以及第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格的,不予支持”的规定,故对被告提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提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因其未能举证证明,也不申请评估,故本院不予支持。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双方合同解除,原被告均有责任,被告作为专业的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单位,应该考虑到水产品加工废水,不同于一般的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现被告未能充分掌握水产品加工废水的性质(包括废水来源、废水种类、废水中污染物种类和含量),废水产生方式和排放规律,未进行综合分析、比对,仅凭水产品企业淡季生产期间测得的抽样数据简单的设定进水指标,应负主要责任;作为原告未能详尽的将本地企业的生产作业特点及污水排放规律告知被告,也未对被告提出的进水指标数据进行严格审查检验,应负次要责任。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于2007年6月30日签订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合同》及2007年9月21日签订的《岱山县经济开发区水产加工园区污水处理工程设备采购、安装、系统调试总包合同》。
二、驳回原告浙江省岱山经济开发区环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0万元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反诉被告浙江省岱山经济开发区环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59210.72元的诉讼请求。
本诉受理费19200元,由原告浙江省岱山经济开发区环海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反诉受理费7167元,由反诉原告湖北科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齐令芬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乐轶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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