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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53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道路敦煌大厦1栋13B、13D。
法定代表人:吴恩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喜春,广东昊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佳,女,199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澄迈县,系该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上诉人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8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洁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869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就洁亚公司与***之间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事实没有查实,且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法院的裁判超过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无故支持了对方律师费5000元,而律师费这个诉求洁亚公司和***都没有提出相应的主张,是一审法院依职权追加判决的,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洁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洁亚公司无需支付***2018年1月25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548.87元;2、洁亚公司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034.6元;3、确认洁亚公司与***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4、***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并认为,洁亚公司、***之间劳动合同关系明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所认定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一、关于洁亚公司诉请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洁亚公司应以***受伤前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不足部分应予补齐,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双方劳动关系,洁亚公司确认于2018年11月14日收到***邮寄的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律师函,故一审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2018年11月14日解除,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三、关于洁亚公司诉请无须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洁亚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与***于2018年11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二、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1月25日至2018年4月25日的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548.73元。三、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034.6元。四、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5000元。五、驳回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一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因工伤致残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清楚,一审判决洁亚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正确,洁亚公司上诉亦未提出具体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深劳人仲案【2018】13846号仲裁裁决因洁亚公司的起诉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在此情形下应对洁亚公司服从仲裁裁决未起诉部分即“洁亚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部分一并审查处理。因此,洁亚公司主张一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范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洁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雅媛
审判员  伍 芹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谈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