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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辖终1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六道路敦煌大厦**13B、13D。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监利县。 上诉人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220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用人单位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