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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4民初18693号 原告: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六道路敦煌大厦**13B、13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24386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昊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静,女,1972年4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该公司人事经理。 被告:***,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冠***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8年1月25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548.87元;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034.6元;3、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深劳人仲案[2018]13846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及本院对事实的认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11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原告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2018年1月25日至2018年4月25日的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548.73元。 三、原告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034.6元。 四、原告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律师费5000元。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10元(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上述款项,原告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才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单    琪 人民陪审员 王  嘉  欣 人民陪审员 林  文  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