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133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六道路敦煌大厦**13B、13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24386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上诉人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3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659元;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84元;3.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扣除工资3170元;4.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返回被告***扣除的工资3170元;二、原告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2019年5月加班费差额54.62元;三、原告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084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支付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事实没有查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上诉人未针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提出具体的意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明确具体,亦未能提交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或适用法律有误,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采纳。一审对被上诉人的工资结构及工资标准认定正确,加班费、经济补偿金金额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上诉人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 珠
审判员 钱 松
审判员 刘 雁 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