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3246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6月18日出生,住址山西省泽州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六道路敦煌大厦**13B、13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24386R。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579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56787.19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5798号仲裁裁决书,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年10月14日送达完毕,该裁决书载明双方当事人如不服仲裁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查,被执行人因不服深劳人仲案【2020】5798号仲裁裁决书已向本院起诉,案号为(2020)粤0304民初58634号。被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4日向本院邮寄材料立案并于2020年11月13日完成立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本案中被执行人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在法定时间内起诉,应视为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未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 添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