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354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六道路敦煌大厦**13B、13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昊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阳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若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10民初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洁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事实没有查实,且适用法律错误,恳请贵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未提交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由洁亚公司向***支付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和营养费共计262528元,其中,残疾赔偿金211752元,伤残鉴定费3276元,误工费4500元,护理费1200元,住院伙食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1000元,营养费15000元。2.判决由洁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于2017年1月10日入职洁亚公司处,工作岗位为清扫保洁,工作地点为深圳市××山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在洁亚公司的《环卫工人管理手册》上签字。其中“岗位职责”规定:对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要做到道路每天不少于四次,居民区不少于两次。“工作质量要求”规定,清扫保洁收集的垃圾应及时送到指定的中转站,严禁乱倒和焚烧垃圾。保洁车行车时不得有垃圾散落污染地面。主干道与各街道清扫保洁作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得超时。“考勤管理制度”规定,上班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的时间记旷工……。2017年12月28日凌晨4时许,***称其清扫完坪山丰田路(深圳溢旭电子公司)路段后,乘坐其丈夫***驾驶的三轮车前往第二个工作区域的路途中,在锦龙大道由北向南方向宝山路路口因其丈夫驾驶的垃圾车撞到路边的树上,发生事故,导致***受伤。***于4时54分被送至深圳市坪山区人民医院抢救治疗,11时50分转入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1月6日,***出院,共住院8天,出院诊断为:1.车祸伤:一、胸部闭合伤:双肺挫伤、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右1-7,左3-8肋)、胸部软组织挫伤;二、口唇挫伤;2.右肩周炎;3.大便习惯改变查因;4.右肾囊肿。出院医嘱:“出院后全休1个月,继续胸带固定1个月,2周后返院复查胸部CT,不适随诊”。***于2018年4月11日向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该所于4月18日做出鉴定意见,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对照5.9.3第11款“肋骨骨折12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4根以上、肋骨骨折8根以上并后遗4处畸形愈合”规定,评定***双侧多发肋骨(13根)骨折为玖级伤残。经查,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均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亦合法,洁亚公司当庭撤回了重新鉴定的申请。***为此支付鉴定费3276元。***、洁亚公司双方确认医疗费已经由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支付。另查明,***提交了坪山街道六联社区《内地居民采集表》显示,首次采集时间为2017年11月21日,居住在澳运街**102。***提交了2016年9月至2018年4月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显示,***一直在深圳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其中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在深圳市宏利德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上班,2017年1月起至本案事发在洁亚公司处上班),洁亚公司对该《明细清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当庭撤回了要求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洁亚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入职洁亚公司处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因此,***、洁亚公司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争议焦点主要有二:1.***是否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2.洁亚公司是否应担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的多少。
关于第一个问题,首先,***称发生事故的时间为4时左右,与送至医院时初诊病例记载的时间4时54分基本吻合。洁亚公司辩称***正常上班时间是6时,如果***自行4点过去上班和洁亚公司没有关系。***坚称:“上班时间为4时,若6点上班,垃圾则无法进行清理,更存在有的清洁工2点、3点就上班的情况。”洁亚公司提交的《环卫工人管理手册》对具体上下班时间并无明确规定,且洁亚公司亦未能提交经***签名确认的考勤卡对上班时间予以证实,考虑到环卫行业的作业习惯,一审法院采信***的主张。其次,关于事故发生的地点,据***方制作的事故现场图显示,事故发生的区域位于坪××××道路段,而洁亚公司提交的《洁亚坪山六联项目市政道路清扫、保洁路段划分、人员运营情况2017年12月份统计表》显示,***负责清扫的路段为“锦龙大道红灯-沙湖路口(含东深供水路[锦龙大道-创绿园林]**三和两侧)”,事故发生的区域与***工作的区域及途径路段基本吻合。最后,***系乘坐其同为洁亚公司清扫保洁员工的丈夫***的三轮车时发生的事故,***称,三轮车是洁亚公司的,由于清扫的垃圾须存放在三轮车后厢,而且路程中间的工作区域是另外一家保洁公司而非洁亚公司的,所以从一个工作区域到另外一个工作区域必须使用三轮车。洁亚公司则称***在清扫完一个路段后乘坐三轮车前往下一个工作点,但两个工作点间隔不可能太远,一般是连在一起的,是可以步行过去的,所以***擅自乘坐没有牌照也没有驾照的三轮车导致的人身损害,***自身存在重大过失。综上,一审法院确认***系在从事雇主安排的清扫保洁劳务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关于第二个问题,基于***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故洁亚公司作为雇主应就此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如下:1.残疾赔偿金:***提交的《内地居民采集表》显示虽在深圳登记居住不足一年,但《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足可证实***事发前至少一年以上在深圳工作且有稳定的收入,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211752元【52938元/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深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0%】;2.伤残鉴定费:3276元,有票据证实。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8天,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符合法律规定。4.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玖级,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5.交通费:***未提交交通费票据,考虑到***住院8天及2018年2月23日、3月26日门诊复查的事实及交通需要,一审法院酌定30元×10天=300元。超过部分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6.关于护理费,出院医嘱无住院期间需专人护理的记载,故对其此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7.营养费:***经鉴定构成玖级伤残,故一审法院支持营养费5000×0.2(伤残赔偿系数)=1000元。8.***主张住宿费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本案中,***因本次交通事故共造成损失237128元,洁亚公司应予赔偿。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存在重大过错,故洁亚公司主张***应自担责任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洁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237128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85元,由***负担209元,洁亚公司负担2376元。***多预缴的34元一审法院予以退还。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从事上诉人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安排的清扫保洁劳务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一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对***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8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洁亚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伍 芹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娃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