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绍兴昌丽家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03-1号
原告:武汉市东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辛安渡农场。
法定代表人:莫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鸿,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绍兴昌丽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洋江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尉岳昌。
原告武汉市东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昌丽家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东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绍兴昌丽家私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并以担保人莫山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栋1单元6层1-611室(武房权证洪字第2007000587号)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市东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担保人莫山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栋1单元6层1-611室(武房权证洪字第××号)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莉萍
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
人民陪审员  郑俊业

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虹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