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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昌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5366号 原告:上海昌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石湖新路9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伟,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硚口区汉中西路61号1栋1-1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昌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日立案。2023年8月9日,原告上海昌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昌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昌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