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4民初2933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玻璃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玻璃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