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621民初114号之一
原告:浚县尚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云溪路路南(移动公司西50米)。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浚县尚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履行了支付义务,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浚县尚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浚县尚达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