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5民催14号
申请人:北京大为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前茶坞村南甲18号-8号。
法定代表人:谢继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九龙,北京大为家具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申请人北京大为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1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北京大为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XX、票面金额1040元的转帐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大为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北京大为家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牟诚诚
审 判 员 闫伟伟
审 判 员 李佳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龚燕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