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市恒石建材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新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民初3070号
原告:德阳市恒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小汉镇小南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323322004D。
法定代表人:汪怀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林,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成都市新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文翁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47313F。
法定代表人:武文义。
原告德阳市恒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新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德阳市恒石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恒石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市恒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5664元,由原告德阳市恒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小萍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温 怡
书 记 员 刘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