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1民初1745号
原告:广汉市蜀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汉市金轮镇亭江路。
法定代表人:王明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浩溟,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市新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文翁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武文义,执行董事。
原告广汉市蜀丰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新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广汉市蜀丰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汉市蜀丰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广汉市蜀丰商砼有限公司尚未缴纳。
审判员 陈贤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唐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