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酉泉科贸有限公司

济南市长清区林业局与山东酉泉科贸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长清区林业局与山东酉泉科贸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1)
      发布日期:2015-06-08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长行执字第88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山东酉泉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林业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对山东酉泉科贸有限公司作出的长林罚书字(2013)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林业局因被执行人山东酉泉科贸有限公司未申请采伐手续,先后于2013年9月14日、10月7日,擅自在马山镇碾砣沟村的石屋顶山上,因修上山路,用挖掘机和小锯毁坏林木345棵,黄荆133墩,按鲁价费发(2008)178号文的计算标准,价值470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长林罚书字(2013)第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3520元。该处罚决定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并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复议、未起诉,也未履行。现处罚决定书已生效。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合法。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林业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对本案予以执行;
二、被执行人山东酉泉科贸有限公司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内容;
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审判长***
审判员周健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