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酉泉科贸有限公司

山东酉泉科贸有限公司与青州市远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商初字第318号
原告山东酉泉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州市远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酉泉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远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22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酉泉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山东酉泉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侯**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