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酉泉科贸有限公司

**与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5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济行终字第3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系上诉人**之妻),女,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诉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东酉泉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安监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历城行初字第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山东酉泉科贸有限公司在取得(鲁)FM安许证字(2014)01-0002号《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已经取得了C3701002010127130108749号《采矿许可证》。该采矿许可证允许该公司进行露天开采,**家庭承包的村集体山林地,全部位于该公司露天开采的范围内,说明该公司在取得上述《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已经获得了在**家庭承包的村集体土地上进行露天开采的许可,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上述安全生产许可证,只是确认山东酉泉科贸有限公司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未对**家庭的权利义务造成新的影响。**与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山东酉泉科贸有限公司颁发(鲁)FM安许证字(2014)01-0002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继发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