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酉泉科贸有限公司

山东酉泉科贸有限公司、肥城市大拇指新材料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执173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酉泉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政府惠民大厅二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肥城市大拇指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老城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邢淑燕,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作出的(2021)鲁0983民初79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 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