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421号
申请人:***,女,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强,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大唐安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华祥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195975Q。
法定代表人:吕新茹,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无锡豪顿华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屺亭街道惠兴北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02153395A。
法定代表人:蒋白,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唐安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15万元,并由宜兴恒誉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唐安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柳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钱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