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龙宝风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华锐风电科技(甘肃)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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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02民初3043号

原告:甘肃龙宝风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向东,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锐风电科技(甘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龙宝风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锐风电科技(甘肃)有限公司、第三人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甘肃龙宝风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龙宝风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甘肃龙宝风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