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3民初4841号之二
原告:兰州宏兴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建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苏州博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
法定代表人:喻建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苏州博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办事处,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喻建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兰州宏兴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州博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博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兰州宏兴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宏兴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0元,保全费4680元,合计10730元,由兰州宏兴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春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