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执146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浩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白果林小区青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59545T。
法定代表人:韩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梅,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本院受理四川浩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川1622民初26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12209元,已执行:0元。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被执行人***于2022年2月1日前将案款12209元支付到武胜法院案款专户上,支付完毕后暂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由***就执行依据申请再审,在2022年3月15日前若未能再审立案成功,则由申请执行人申领案款,再审立案成功,则等待再审结果处理;二、履行期间暂缓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措施;未按期支付案款,申请执行人可从逾期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执行依据的执行。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622执14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张立
审判员 姚 林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