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浩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31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信枚,四川律恪勤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四川浩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白果林小区青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韩锋,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浩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68元,保全费1379元,共计32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彭 怡
人民陪审员  刘发根
人民陪审员  蔡 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唐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