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8343号
原告:四川浩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白果林小区青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韩锋,植物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传辉,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晓洪,四川清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浩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浩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浩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浩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浩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雅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肖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