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成郫民初字第2950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系郫县海鑫石材经营部的经营者。
被告四川浩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高丽。
原告**与被告四川浩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浩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6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向彦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