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92民初10423号
原告:***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乐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甲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某、***、***乙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甲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