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4209号
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86号和通大厦1608-1610单元。
负责人:孟繁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林,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1号院3号楼10层1021。
法定代表人:王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峰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新城市中心A座602。
法定代表人:刘立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王锐,女,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申请人:刘立峰,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北京***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峰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王锐、刘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峰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王锐、刘立峰名下银行存款2136540.1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峰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王锐、刘立峰名下银行存款2136540.1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莉莉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 于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